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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怪現象 公聽會與聽證會混淆
Sep 2nd 2013, 11:25

華光社區、大埔強拆、台南鐵路東移等都更案不斷上演,建商、政府、居民溝通不良往往釀成嚴重衝突。日前大法官釋憲,公布都更程序應舉辦聽證會,讓開發單位與民眾有機會辯駁。然而,過去一個月來,民間團體走訪台北市與新北市都更案聽證會,卻發現許多「離譜」之處。立委尤美女2日召開公聽會,民團與律師認為,聽證會必須要有專業審議委員、主持人,並且要有法可循,否則大法官的釋憲等於白搭。

今年4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發布釋字第709號,指出現行都市更新條例諸多違憲問題,其中大法官宣告都更程序中應引入聽證會。目前營建署與各地方政府正進行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但各地規定不同,甚至有怪異之處。除了不得錄音、錄影之外,新北市為程序簡便,公聽會開完十分鐘之後,馬上接著辦聽證會,而且評審委員們毫不避諱「利益迴避」原則,同一都更案的投資者可以搖身、變為同一案的審議委員,宛如球員兼裁判。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蔡志揚認為,公聽會不應與聽證會混為一談。公聽會的性質是採納意見,而聽證會則是以審議形式,必須要有所決策。但目前政府單位對聽證會並沒有確實規範,對於聽證程序舉辦之時間點也很隨性,常會在爭點尚未出現時就進行辯論,或是將聽證程序誤當作公聽會,導致意見過於分歧、或是發言人過多等情形,讓聽證會失去原有意義。

「即使目前修法也無法真正解決都更所面臨的問題」,大法官709號釋憲聲請人、都更當事人律師鄭文龍,近日到美國國務院進行陪審團考察,意識到台灣司法體制的落伍,將聽證會與公聽會混為一談,真正要行使聽證是在立法院,而公聽會只是詢問意見。玄奘大學公共管理學系教授羅傳賢則提出,聽證會必須要有專業主持人,才能讓議程順利進行。

「台灣法院審判程序宛如中世紀的程序,僅注重程序正義。」鄭文龍表示,聽證會相當於司法審判,必須要錄音、錄影,還要規定審查委員資格。他說,目前絕大部分的都更案都是土地炒作,且在權利變換的過程中都採多數決,只要5分之4的人同意就可以拆別人房子。「都更必須要有必要性、公益性、明確性」,他建議,少數人應賦予抵抗權,且賠償應高於市價,不能讓居民吃虧。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陳虹穎,首先提出公聽會後立刻召開聽證會的不合理,不僅專業的建築師、律師無法立即得出結論,遑論當地居民。她說,聽證會目的本該是顛覆資訊不對等問題,讓民眾與官員有相等平台辯論,但往往民眾沒辦法得到充足資訊,失去聽證會的意義。

內政部常務次長林慈玲表示,日前已依據都更條例修正 709號釋字,邀請各地方政府研擬聽證制度,但因尚未有結論,故交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聽證規範,並舉辦聽證會。至於實施的時間點與針對的範圍也是由地方政府決定,但因各地皆剛開始實施,過去也沒有先例,才會引發許多問題。未來將會由內政部統一做聽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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