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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志明/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今天以黃涉犯《刑法》洩密罪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起訴,至於黃是否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因《個資法》屬於告訴乃論罪,又沒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故北檢並未偵辦。
據了解,全案共有130餘人提出告訴、告發,案件達70餘件,其中只有立委柯建銘主動提告,但案由是濫權監聽,其餘立法院長王金平、法務部前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都未提出任何告訴。
依照《個資法》41條第1項規定,洩漏個人資料足生損害他人時,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個部分為告訴乃論之罪。
北檢指出,雖然全案有不少告發人,控告黃世銘等人涉犯《個資法》,但這些人都不是被害人,而遭到監聽並被公布監聽譯文的王金平等人又未提出告訴,除非這些被害人能夠主動提告,北檢才能偵辦。
北檢發言人黃謀信上午召開記者會宣佈起訴黃世銘。黃世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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