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景欽
苗栗縣長劉政鴻之地劉政池為興建豪宅販售,致竊佔超過千坪的國有地,已遭檢方以犯竊佔等罪為聲羈,法院則裁定三百萬元交保與限制住居。只是如此令人咋舌的竊佔國土案,以如此低廉的金額為保釋,是否足以防止逃亡,顯有相當之疑問。更值關注的是,此竊佔行為存在已久,卻至現今才遭踢爆,是否有官員涉及貪瀆,也應成為檢方偵查的重點。
依據《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他人不動產之行為,可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因我國並無針對竊佔國土的加重刑罰,故此條文的不動產自也包括國土在內。而因此罪的成立,在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也因此,涉及此類案件者,即常會以不知佔用之地屬國土,或如劉政池所言,神秘地庫為工人或他人所建等為搪塞。惟關於主觀意圖之探尋,檢察官不可能只聽從被告的片面之詞,仍須依據客觀情狀為判斷。尤以此次竊佔國土來說,此地庫存在已久,且連接至豪宅處,除非真有神鬼作祟,否則,僅以一概不知為回應,實也屬被告理所當然的矯飾之詞。
而面對如此嚴重的竊佔國土案,且以劉政池出國頻仍,又具有良好的政商關係,檢察官自不可能放任被告在外,而必然向法院聲請羈押。只是基於大法官釋字第665號所樹立的慎押原則,法院裁定以限制住居與保釋為替代,似也無可厚非,亦符合羈押是防止被告逃亡最後手段之原則。只是從被告個人的財產資力或所竊佔國土面積之市值,動輒上千萬,甚至上億來看,處以區區三百萬元的保釋金,實屬九牛一毛致顯得不成比例,亦難抑制潛逃之心。
更該注意的是,此竊佔國土事件,並非今日才發生,而是已持續多年,且於此過程中,為了興建豪宅,不僅得申請建築執照,也因屬山坡地之故,更須依據《水土保持法》與《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之規定,得到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與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只是奇怪的是,此等涉及水土保持與人民生命安全,且不法情狀極為明顯之事,為何所屬的管轄
機關在建造過程中,未能即時為監督與制止,甚而在豪宅完工後,放任此等違法情事繼續存在。則此等機關的公務員,不僅難逃尸位素食之指摘,且即便無受當事人賄賂之情事,亦得面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法定刑在五年以上的公務員圖利罪之訴追,而亟待檢方儘速為調查與保全證據,以肅清背後可能存在的龐大貪腐結構。
劉政池的竊佔國土案,要非民眾不斷的告發、媒體與民意代表的窮追猛打及檢察官善用偵查之技巧,恐難有水落石出之日。這不得不讓人反思,台灣真的還停留在一個,「有關係就是沒關係、沒關係就是有關係」的特權階級社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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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景欽,現任{C}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