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 (遊歷)
看板Japandrama
標題[心得] LH2 ep10 法律小常識 (雷)
時間Sat Dec 21 18:02:51 2013
LH2最終話古美門與羽生的最終決戰, 雖然該橋段中案件本身已非重點,而是要古爽快打羽生臉 XD 還是介紹一下羽生暴走時曾經大喊的「間接故意」, 介紹給對刑法陌生的版友 如果遇到專業的要打我臉還望小力。 身為國家考試的考生,真心認為LH2的法律面還真頗專業的呢。 在刑法中,主觀要件非常重要,過失或是故意的認定往往造成刑責差距非常大, 殺人一定要具備故意,但主觀要件存乎於心,兇手不講沒人會知道的, 法官只能從客觀事實去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要件。 最終決戰中,黛與安藤的抗辯就是在一個有毒瓶子掉在廚房的事實下, 將行為人的主觀辯解成沒有殺人的故意,只是掉在那邊,所以整件事是意外, 戲劇中描述黛「用了爛招」的心情轉折實在是有點誇張的戲劇效果。 刑事被告抗辯自己不存在主觀要件,要檢察官舉證是非常平常的訴訟策略。 該說法巧妙點在於安藤自身脫罪又使其不存在另一真正兇手。 尤其在這種下毒的犯罪中,檢方的一大武器就是「間接故意」,當行為人可以預見結果, 這個結果又不違反其本意,容任其發生,就可以故意論之。 安藤把毒藥放在廚房中,很可能會被當成調味料加入就死人了,如果態度上是「死了人 也沒差」,那就是容任其發生,屬間接故意。 毒藥犯罪是最容易吵到間接故意的,原因就在於毒物毒死的人可能不是兇手想殺的人。 試想甲送毒酒給乙欲毒死乙,結果乙把酒送給丙,丙喝了身亡,甲可能抗辯其想殺乙非丙 ,故不對丙負殺人既遂之責,而是過失致死,檢方可能就會用間接故意, 甲下毒時知道喝的人就會死,甲又不管是誰喝,所以只要死人都要算甲殺人。 台灣社會最有名的就是毒蠻牛事件,當時兇手是把蠻牛加毒以後,有貼上「我有毒」的 警語,兇手於是抗辯其無殺人之意,其只是想要勒索蠻牛公司要錢,法院就曾以間接故意 判決死刑,該案最後有改判無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1.32.148
推 sonnyissonny:不知為何 我一直會聯想到重案對決這部電影 12/21 18:04
推 piliwu:她逃跑時應該已經不構成故意了,那跟故意放廚房有差 12/21 18:10
→ uly:重案對決劇情實在是有點誇張 標準好萊塢爽片 12/21 18:11
推 joey1149:那我有個問題問一下 為什麼法官最後沒有依《毒藥管理條》 12/21 18:16
→ joey1149:判安藤重罪 10年徒刑之類的 而是直接判"無罪"呢? 12/21 18:17
推 iljapan61:我也想提問 為何貴和的案子是由羽生負責 他不是辭職了? 12/21 18:18
→ uly:檢察官必須追加起訴法院才需要判戲劇表現如同逆轉裁判的無罪XD 12/21 18:21
→ uly:單純持有毒藥購入毒藥 應該不算重罪 判不到好幾年的 幾個月吧 12/21 18:23
→ uly:為何可以檢察官跟律師互相切換根本是個謎 台灣不行 日本不知 12/21 18:24
→ uly:台灣有「旋轉門條款」法官檢察官甚至法助 三年內不得以律師身 12/21 18:27
推 lampardoRio:因為瓶子被清掉了 沒證據怎麼告安藤? 12/21 18:28
→ uly:份出現在同一法院執業 12/21 18:28
推 ctx705f:因為那個裁判是在判安藤的"殺人罪"吧 跟毒物管理法不同啊 12/21 18:31
→ ctx705f:如果要治她罪的話就要用其管理法起訴 12/21 18:31
推 peanut7516:因為檢察官是以殺人罪起訴而不是毒藥條例 12/21 18:35
→ proletariat:法院是不告不理,改針對毒物審理就變成訴外裁判. 12/21 18:39
推 waynoct:請問檢察官可以自己開業當律師嗎@@? 12/21 18:46
推 cafecafe123:我認為可以討論過失致死罪 12/21 18:51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