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零工扶養子女的母親誤買法拍凶宅,銀行拒絕貸款,無力繳納尾款而再次拍賣。嗣因凶宅資訊曝光,拍賣價格滑落,辛苦積蓄化為烏有。銀行冷血,法院無情,母親弱勢,強烈的反差激起社會同情。
媒體報導後,立委旋即主張修法,要求法拍公告加註「凶宅」,保障買受人權益;輿論則認法院猶如購物平台,必須提供正確資訊,不應濫用免責規定;更有誣指法拍淪為司法人員之額外福利云云。培根說:知識就是力量;但在台灣,「無知」才是力量!
上述主張,顯然對於強制執行的司法實務昧於認識,彷彿只要修法,就能一勞永逸。這種「修法萬能論」,一再充斥於台灣公共政策論壇,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其實,問題關鍵並不是應否在拍賣公告加註,而是所謂的「凶宅」,並無法律定義可供判斷,也沒有普遍的社會共識遵循。「凶宅」不是法律名詞,而是民眾對於房屋嫌惡的「觀感」。在不動產民間交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民眾可以把房屋嫌惡「觀感」列入拒斥條件,作為買賣議價的參考。
但是法院拍賣不是民間交易!司法實務上,如何界定「凶宅」?始終莫衷一是。
內政部版本認為「房屋(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法院裁判更是見解紛歧,凶宅各表。有認為除了「凶殺或自殺致死」外,尚應包括「意外致死」;有認為「自然病死,腐敗多日才被發現」也算。相反的,也有判決認為凶宅與否,純屬買受人之主觀認知,並隨個人價值信仰、時光遷移及宗教儀式除去不安而有不同感受,並非物之瑕疵。
隨便舉個例,在屋內燒炭,送醫搶救數日後死亡,死亡地點並非屋內,是否凶宅?在大樓頂樓上吊,因屬公共設施而非專有部分,是否凶宅?從房間跳樓自殺,墜落隔鄰屋頂死亡,哪間才是凶宅?家中浴室滑倒意外死亡,是否凶宅?獨居長輩安詳辭世,無人聞問腐臭外溢,是否凶宅?
再者,債務人為基督徒,不承認凶宅惡靈,法院硬要加註,符合平等權的憲法規範嗎?反之,債務人倘若故意謊稱凶宅,藉以阻撓拍賣逃避債務,又該如何解決?
況且依內政部定義,凶宅原因必須發生在「賣方產權期間」,因此一旦發生凶殺死亡情事,屋主即將產權過戶親友或者人頭賣方,再由後手出面簽約或者進入法拍,因為彼等「產權期間」並無凶殺事實,自無告知義務,是否凶宅?如認為屋主仍然必須告知「前手」持有期間有無凶殺情事,應如何查證?法律根據何在?「前手」範圍多大?
<強制執行法>規定「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瑕疵擔保請求權」,目的並不是保障法院,而是保障債務人!債務人可以逕依現狀拍賣交屋,否則難道要求債務人必須負責修繕抓漏嗎?一味認定法院推諉卸責,根本找錯對象,無濟於事。
李安說台灣政治和媒體不太好,如今立委和媒體倡議修法,到底是將功折罪還是治絲益棼?
自殺,不能解決難題;求助,才是最好的路。求救請打1995 ( 要救救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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