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資源循環利用法」歷經9年研擬草案,今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第17條以廢棄資源「填海造陸、造島」引發學者、環團質疑在實質開發時,涉及工程、面項複雜,光以1條法則很難管理;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建議,17條應直接拿掉。
陳椒華表示,該法多處名詞定義混淆,例如「廢棄資源」既是廢棄、又是資源,非常不恰當;第8條「有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得認定為廢棄資源」既是危害人體,又怎麼會是資源?彰化環保聯盟監事也質疑,該法是台灣廢棄物太多無處可去讓環保署「狗急跳牆」,文字定義違背人類理解。
環保署廢管處長吳天基表示,填海造島各別種類,將採各別廢棄物附表方式,再開公聽會定義。
【中央社台北27日電】
立法院社福暨衛環委員會今召開「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公聽會,其中條文明定填海造島法源依據,專家憂不完備,建議刪除。
立法院社福暨衛環委員會今召開「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公聽會,法案中第17條明定填海造島或造陸的法源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政策或方案,於既有港口區域或濱海工業區之發展計畫中,規劃提供無害且安定或經無害化及安定化之不可燃廢棄資源,依其特性再利用於既有港區擴建或濱海工業區開發之填海造島或造陸所需之填方。
台灣營建研究院長詹穎雯認為,都市開發與區域開發,開挖土方應有合法去處,但若以17條填海造島單一法條,作為相關管理恐不周延,填海造島涉及環境開發及安全應更審慎可能用途。此法條應做弱化處理,避免未來讓環保署成為填海造島主管單位,在專業上恐有落差。
「不該連政策環評都還沒做的填海造島入法,是很危險的。」台南社區大學研究發展會研究員吳仁邦強調,至少應等政策內容經法規或制定辦法都詳盡完備,再考慮入法,法條內也應明定零廢棄物目標年為何時?最終處置場也該有總量管制,這些都應協調明定目標。
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謝和霖也認為,此法明定廢棄物減量多少,最終處置量管制很重要,否則永遠在丟東西這是無法永續,如果把填海當做最終處置,反而會失去更珍貴的海洋資源。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條文中「無害」定義不明,「有關填海造島的第17條文應拿掉,」她更以北勢坑和烏山頭水庫水質污染和彰濱地下水污染、南星計畫地下水砷超標為例,強調以煤灰轉爐石作為填海造島填方,對地質敏感區易造成環境污染的事實。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長吳天基回應,填海造島入法目的在彌補現行法規不足,各界要求要政策環評,但環保署立法目的就是要藉此條文要求各相關主管機關制定政策方案,非單一由環保署執行政策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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